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威銘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12年5月30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50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 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 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原審法院 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 罰金,與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2年4月28日親筆簽 名並按指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 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附表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 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見, 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等語。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 號判決恐嚇、詐欺共116件,僅定應執行刑3年4月、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判決係27次詐欺,刑期合計30年7 月,定應執行刑4年,本件原裁定定應執行刑7年,已近刑法 第50條(按應指第51條)第5款有期徒刑上限30年,且依法 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得假釋,可見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確屬 過長,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合乎情理之評價致使罪刑相當 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先後確定在案,其中最早判 決確定日之案件為編號1所示之罪,係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判決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然依聲請書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7所示4罪,其中1罪係於 「109年間」所犯,則該罪確切犯罪時間為何?是否係於編 號1所示之罪109年12月22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攸關聲請 人以附表各罪組合聲請定應執行刑是否合法,原裁定未予詳 查,逕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所為裁定,尚有未洽。
四、從而,原裁定有上開調查未盡之處,固非抗告意旨所指摘, 然攸關本件聲請合法與否,為保障受刑人權益及兼顧審級利 益,爰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共2罪) 詐欺(共3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1.有期徒刑1年 2.有期徒刑1年 1.有期徒刑1年 2.有期徒刑1年 3.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04/08、 109/04/10 1.109/04/19 2.109/04/20 1.109/04/18 2.109/04/18 3.109/04/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52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79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569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2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 判決日期 109/11/06 110/05/20 111/01/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569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2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2/22 110/07/07 111/02/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已執畢)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7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23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共2罪) 詐欺(共2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1.有期徒刑1年2月 2.有期徒刑1年2月 1.有期徒刑1年 2.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09/05/02 2.109/05/02 1.109/04/23 2.109/04/27 109/04/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3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03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25號 109年度訴字第1054號 判決日期 111/01/07 111/01/13 110/04/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25號 109年度訴字第10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2/16 111/03/09 111/03/23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空白 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7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23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1.有期徒刑1年 2.有期徒刑1年2月 3.有期徒刑1年 4.有期徒刑1年2月 (共4罪) 犯罪日期 1.109年5月間 2.109年間 3.109年4月17日 4.109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0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 判決日期 112/02/15 (聲請書誤載為「111/02/1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3/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