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上訴字,112年度,109號
TPHM,112,交上訴,109,2023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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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正義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09
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84條之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 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38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正義所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罪,依法不得 上訴三審,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該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 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法補正,應 予駁回。至被告本案另犯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犯 行部分,依法送第三審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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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