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3488號
TPHM,112,上訴,3488,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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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4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昱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72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85號、2986、
56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 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彭昱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以 111年度金訴字第672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經合法送 達被告後(見原審卷第113頁),被告於112年5月18日合法 提起上訴,惟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情,而未敘述上訴理 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原審乃於 112年7月11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書,該裁定經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至被告位在新竹縣○○市○○ ○路000號、新竹縣○○鄉○○村0鄰000○0號住居所地,均因未獲 會晤本人,而於112年7月18日將文書分別寄存於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 豐分駐所,有原審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 3、134、137、139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 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其逾期 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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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