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60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仁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
國112年1月19日所為111年度金訴字第76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566號、第31817號、
第341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7之罪刑與編號7、12、16之科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述撤銷改判部分,謝仁翊犯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罪及原審認謝仁翊就如附表一編號7、12、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12、16、17「本院宣告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審判範圍: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上訴得對於 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 安處分一部為之」。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 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 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 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 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 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 」。由此可知,當事人一部上訴的情形,約可細分為:一、 當事人僅就論罪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二、當事人不服法律效 果,認為科刑過重,僅就科刑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三、當事 人僅針對法律效果的特定部分,如僅就科刑的定應執行刑、 原審(未)宣告緩刑或易刑處分部分提起一部上訴;四、當 事人不爭執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及科刑,僅針對沒收 部分提起一部上訴。是以,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定應執行 刑、(未)宣告緩刑、易刑處分或(未)宣告沒收部分上訴 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的犯罪事實為審查 ,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及未上訴部分,作為上 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特定部分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二、檢察官提起第二審上訴,被告謝仁翊則未上訴。檢察官上訴
書表明:㈠附表一編號17告訴人江心怡於111年3月2日晚間8 時52分尚有一筆自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入 新臺幣(下同)4,835元的交易紀錄,原判決未將4,835元列 為江心怡遭詐騙而轉入的款項,卻又援引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35的記載,認定被告有於111年3月3日晚間8時55分自該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提領4,000元,實已涵蓋上述4,835元的部分金 額,應有判決理由矛盾的違誤。㈡被告所犯共18罪,合計宣 告刑為19年6月,原審所定執行刑卻僅定2年2月,即總宣告 刑的11.11%(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明顯給予被告過 度的刑罰折扣而失之過輕,有違罪刑相當原則,難謂妥適。 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則表明:除針對如附表一編號17的 犯罪事實提起上訴之外,亦對各罪的宣告刑提起上訴。是以 ,檢察官僅就原審判決對如附表一編號17的犯罪事實及各罪 的量刑、定執行刑部分提起一部上訴,則依照上述規定及說 明所示,本院自僅就原審此部分是否妥適進行審理,原審判 決其他部分並非本院審理範圍,應先予以說明。貳、本案據以審查上訴有無理由之原審所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 、科刑與易刑處分:
一、犯罪事實:
謝仁翊(組織犯罪部分前經起訴)自民國110年10月底起,加 入某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並約定以提款金額2%計算報酬 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 所示的詐術,詐騙如附表一所示等18人,以致他們均陷於錯 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的款項,至 附表一所示的人頭帳戶內。嗣謝仁翊即依詐欺集團上手即飛 機【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Money」、「王老吉」、「 寶哥」等上手,透過飛機通訊軟體指示,於不詳時、地取得 附表一人頭帳戶的金融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 附表一等人匯入的款項後,謝仁翊再將提領款項依飛機通訊 軟體上游的指示交付予附表二所示之人(陳滄霖所涉詐欺部 分另案偵辦中)。嗣謝仁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51分左 右,在彰化縣○○鎮○○路000號遭警拘捕,並調閱監視器畫面 ,始查悉上情。
二、所犯罪名:
謝仁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為,都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的一般洗錢罪。謝仁翊就他所為的各次犯行,均與「 Money」、陳滄霖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謝仁翊先後提領
同一被害人或告訴人遭詐騙款項,侵害同一被害人或告訴人 的財產法益,屬單一行為的接續進行,各應論以接續犯的包 括一罪。謝仁翊所犯各罪,都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謝仁翊所犯前述18罪,被害人不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及定執行刑:
審酌謝仁翊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 集團從事提領詐騙款項的車手工作,使詐欺集團得以順利取 得告訴人或被害人受騙匯入的款項,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去向,致告訴人或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危害社會治安及金 融交易安全,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謝仁翊犯後已坦承全部 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得為量刑上 有利的考量因子,兼衡他於詐欺集團內的分工角色、參與程 度、犯罪所生損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警詢中 自陳高職肄業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告訴人或被 害人遭詐騙的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並斟酌他所犯罪質、行為次數、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數罪 所反應他的人格特性與傾向、對他施以矯正必要性等一切情 狀,就他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 月。
參、本院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的理由:
一、如附表一編號編號17的犯罪事實認定部分: 由卷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的存款交 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卷第57-58頁),可知111年 3月2日晚間8時52分左右尚有一筆自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轉入4,835元的交易紀錄。而江心怡於警詢中證 稱前述郵局帳戶是由她持有使用,她因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 詐術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日晚間8時45分、8時59分分別 自上述郵局帳戶轉帳2萬9,989元、5,985元至前述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等語(同上偵卷第89-90頁),並提出前述郵局帳 戶存摺內頁為證(同上偵卷第96頁),核與前揭存款交易明 細相符,足認前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於111年3月2日晚間8 時52分左右轉入的4,835元款項,亦為江心怡遭詐騙而匯入 。原判決未將前述4,835元列為江心怡遭詐騙而轉入該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的款項,卻又援引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的記載 ,認定被告有於111年3月3日晚間8時55分左右,自該中國信 託銀行帳戶提領4,000元,實已涵蓋前述4,835元的部分金額 ,自有判決理由矛盾的違誤。是以,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就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的犯罪事實認定有誤,其所為的
罪刑宣告即有瑕疵,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二、量刑部分:
㈠刑事審判上的「量刑」又稱為「刑罰的裁量」,是指法官就 具體個案在應適用刑罰的法定範圍內,決定應具體適用的刑 罰種類與刑度而言。由於刑罰裁量與犯罪判斷的定罪,同樣 具有價值判斷的本質,其中難免含有非理智因素與主觀因素 ,因此如果沒有法官情感上的參與,即無法進行,法官自須 對犯罪行為人個人及他所違犯的犯罪行為有相當瞭解,然後 在實踐法律正義的理念下,依其良知、理性與專業知識,作 出公正與妥適的判決。而為確保法官依法作出適當而公正的 刑罰裁量,刑法第57條定有法定刑罰裁量事實,法官在個案 作刑罰裁量時,自須參酌各該量刑因子的事實,並善盡說理 的義務,說明個案犯罪行為人何以應科予所宣告之刑。也就 是說,法官就這項裁量權的行使,並不是得以任意或自由方 式為之,而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必須符合所適用法 律授權的目的,並受法律整體秩序的理念、法律感情及司法 慣例等所規範。如下級審量刑未善盡說理的義務(如充分審 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項法定刑罰裁量事實)、理由矛盾,或 刑罰裁量事實認定有誤,造成欠缺合理化、透明化或無正當 理由的量刑失出,縱使未逾越法律所規定的裁量範圍,上級 審仍得以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或其他事由,而予以 撤銷改判。
㈡原審對謝仁翊所為的量刑,雖然已提出其論述的理由。只是 ,謝仁翊如附表一各次所為,都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處斷。本罪的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原審於量刑時自應充分審酌刑 法第57條各款所明定的量刑因子及其他一切情狀,以為科刑 輕重的標準,尤其本罪主要侵害的是財產法益,被害人遭詐 騙金額及謝仁翊提領數額高低,彰顯他犯罪所生的危害程度 ,自應列為量刑時的審酌因素,方無違罪刑相當原則。而由 原審就謝仁翊所犯如附表一共18罪不論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多 寡,均量處有期徒刑1年1月來看,並未因謝仁翊犯罪所生危 害程度的不同,而在量刑上予以差異化的處理,顯然未善盡 其裁量權的行使。綜上,原審就謝仁翊所犯各罪,其中就如 附表一編號7、12、16各罪所處之刑,並無法充分反應他告 的惡性及犯罪所得數額所生危害程度,顯有罪刑不相當的情 事,其因此所定應執行之刑亦難謂允當,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是以,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就附表一編號7、12、16各罪 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有罪刑不相當的情況,為有理由,自 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中關於前述各罪的量刑及定應執行刑部
分予以撤銷改判;至於原審就前述如附表一撤銷改判部分( 7、12、16、17)以外各編號所量處之刑,於法核無違誤, 就此部分應駁回檢察官的上訴。
三、本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承高中肄業、原本 從事餐飲業、家境勉持,未婚,家中無人需要扶養,行為時 年僅18歲、年輕識淺的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除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所涉相關罪行之外,並沒有其他的犯罪紀錄,素行尚 可;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從 事提領詐騙款項的車手工作的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僅擔 任提款車手的工作,並非居於詐欺犯罪的主導地位;所為造 成如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或被害人受有所示的金錢損害,且 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的信任 關係,並協助詐欺集團製造金流斷點,隱匿本案詐欺所得的 去向、所在,以逃避國家的追訴處罰;犯後已坦承全部犯行 ,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得為量刑上有利 的考量因子,但迄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的犯 後態度,以及基於不過度評價的考量,無庸一併宣告洗錢罪 之輕罪的「併科罰金刑」等一切情狀,就撤銷改判部分分別 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
肆、本院不合併定應執行刑的理由:
一、關於數罪併罰的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的法院所對應的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依此所為的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的聽 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的可預測性,減少 不必要的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的發生, 而更加妥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被告被訴數罪的犯行繫屬於法院審理時,如承審 法院發現該被告同時有另案繫屬於其他同審級或不同審級的 法院審判之中,或有其他應數罪併罰的案件已確定時,為減 少不必要的重複裁判,並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的發 生,在對被告所犯各罪予以論罪科刑後,自以不合併定其應 執行刑,更屬允當。
二、本院撤銷原審判決中部分犯罪的量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已 如前述。而謝仁翊因加入詐騙集團所為的犯行,至少已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7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0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 字第37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0號、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71號、第1111號及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75號分別判處罪刑確定等情,這
有本院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以,依照上述最 高法院判決意旨及本院說明所示,應俟本案確定後,再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並踐行保障謝仁翊陳述意見的權 利,程序保障更加妥適,則本院自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附 此敘明。
伍、適用的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洪鈺勛偵查起訴,於檢察官謝咏儒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陳玉華於本審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附表一:告訴人匯款明細及本院宣告刑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偵查 案號 本院 宣告主文 1 林勝輝 (未提告) 以蝦皮網路購物遭設定為VIP會員,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17日17時47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 4,999元 111年度偵字第 31817號 上訴駁回。 2 蔡佳君 (提告) 以資生堂購物金額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17日18時18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 5,121元 111年度偵字第 31817號 上訴駁回。 3 劉佳欣 (提告) 以旋轉拍賣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17日18時13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 31817號 上訴駁回。 4 李珍菱 (提告) 以蝦皮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17日18時22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 1,987元 111年度偵字第 31817號 上訴駁回。 5 廖君芳 (提告) 以博客來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17日18時21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 1,975元 111年度偵字第 31817號 上訴駁回。 6 陳致穎 (提告) 以旋轉拍賣網路購物無法匯款,需由銀行客服協助重新驗證為由。 111年6月17日18時56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 9,985元 111年度偵字第 31817號 上訴駁回。 7 楊亞宣 (提告) 以博客來網路購物遭盜刷,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17日19時54分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0萬 9,989元 111年度偵字第 31817號 原判決撤銷。 謝仁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6月17日19時57分 4萬 9,989元 111年6月17日20時01分 9,987元 111年6月17日20時02分 7,989元 8 方秀芬 (提告) 以蝦皮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17日20時17分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 31817號 上訴駁回。 9 劉昭閱 (提告) 以迪卡儂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21日19時06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0萬 2,560元 111年度偵字第 31817號 上訴駁回。 10 吳長順 (提告) 以網路購物遭設定VIP高級會員,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21日19時06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0萬 5,122元 111年度偵字第 31817號 上訴駁回。 111年6月21日19時24分 1萬 2,012元 11 邱金德 (提告) 以晶華酒店購物金額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2月25日21時57分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00 0萬 2,123元 111年度偵字第 18566號 111年度偵字第 34108號 上訴駁回。 12 張智軒 (提告) 以網路購物遭設定VIP高級會員,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2月22日20時46分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0萬 9,985元 111年度偵字第 34108號 原判決撤銷。 謝仁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2月22日20時52分 4萬 9,985元 13 黃道盟 (未提告) 以蝦皮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2月25日21時30分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 34108號 上訴駁回。 14 鄭智仁 (提告) 以網路購物遭設定VIP高級會員,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2月25日20時38分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0萬 9,985元 111年度偵字第 34108號 上訴駁回。 111年2月25日21時41分 2萬 9,985元 15 許語婕 (提告) 以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2月25日21時17分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0,999元 111年度偵字第 34108號 上訴駁回。 111年2月25日21時18分 4,999元 111年2月25日21時18分 1,111元 16 陳婉真 (提告) 以垂坤食品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郵局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3月2日18時55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0萬 9,987元 111年度偵字第 34108號 原判決撤銷。 謝仁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3月2日18時57分 4萬 9,986元 17 江心怡 (提告) 以垂坤食品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郵局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3月2日20時45分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0萬 9,989元 111年度偵字第 34108號 原判決撤銷。 謝仁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3月2日20時52分 4,835元 111年3月2日20時59分 5,985元 18 陳駿霖 (未提告) 以愛迪達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郵局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3月2日20時20分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0萬 9,987元 111年度偵字第 34108號 上訴駁回。
附表二:被告提款的時間、地點及交水對象
編號 所提領之帳戶 時間 地點 提款金額 收水對象 偵查案號 1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 17時42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1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2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 17時56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4,0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3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 18時20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3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4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 18時21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1萬6,0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5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 18時40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2,0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6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 18時57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4萬2,0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7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000年6月17日 20時03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8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000年6月17日 20時05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9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000年6月17日 20時05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0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000年6月17日 20時06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1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000年6月17日 20時07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2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000年6月17日 20時08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1萬8,0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3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000年6月17日 20時26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4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000年6月17日 20時27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5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000年6月17日 20時28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8,0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6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000年6月21日 19時13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3萬8,2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7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000年6月21日 19時35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1萬2,0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8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2日 19時04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6萬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19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2日 19時05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6萬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2日 19時07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9,9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1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22日 20時56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林口分行自動提款機 3萬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2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22日 20時56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林口分行自動提款機 3萬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3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22日 21時01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 2萬0,005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4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22日 21時02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 2萬0,005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5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25日 22時02分 桃園市○○區○○○路00號龜山區農會龜山公西分部自動提款機 1萬2,0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6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25日 22時10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桃縣桃亞店自動提款機 2萬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7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25日 22時12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桃縣桃亞店自動提款機 9,0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8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25日 20時37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台灣企銀東林口分行 2萬0,005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9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25日 20時37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台灣企銀東林口分行 1萬0,005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0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25日 21時24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台灣企銀東林口分行 1萬1,005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1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25日 21時47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林口分行 3萬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2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25日 21時48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林口分行 2萬9,0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3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2日 20時44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龜山金石店 2萬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4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2日 20時4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龜山金石店 9,9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5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2日 20時55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台灣企銀東林口分行 4,0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6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2日 21時01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信陽 5,1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7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2日 21時02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信陽 1,0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8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3日 2時2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 7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