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4年度,182號
TYDV,94,家聲,182,200511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五四四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章安妮之債權人,相 對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並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 鈞院以94年度繼字第544號拋棄繼承事件受理,聲請人為利 害關係人,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前揭拋棄繼承卷宗,認為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