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2年度,744號
TPHM,112,上易,744,202308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彙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易字第39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46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孫彙婷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彙婷與告訴人陳曉瑩互不相識,於民 國111年7月13日20時,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旁邊公園 內,被告的小孩疑似嚇到告訴人的小孩,告訴人請被告管好 自己的小孩時(告訴人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 處分),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 聞共見之上開地點,不斷以「你他媽的、他媽的」等語辱罵 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依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 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 ,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 證明,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無須 再論述所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 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告訴人手 機錄影檔名「VIZ00000000000000」、「VIZ00000000000000 」、被告手機錄影檔名「IMG_1640」、「IMG_1641」等雙方 手機錄影檔案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網頁 「字典網」列印畫面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 揭時地多次口出「你他媽」、「他媽的」、「他媽」等語, 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天我是聽到告訴人 說「她就只會坐在那邊跟瞎子一樣玩手機」才生氣,「他媽



的」這些話是我的口頭禪,平常我與朋友的對話中就會說, 我主觀上不認為那是髒話,也沒有單獨講「你他媽」,何況 我是在非常氣憤的狀態下脫口而出,我沒有要侮辱告訴人的 意思等語(見原審易卷第29、36頁、本院卷第92至96頁)。四、經查:  
(一)被告與告訴人於111年7月13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 巷00號旁邊公園,因雙方子女在公園遊玩險發生擦撞意外而 發生口角爭執,過程中被告有出言「你他媽」、「他媽的」 、「他媽」等語之事實,為被告所是認(見偵卷第4頁反面 、原審易卷第29頁、本院卷第6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 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6至7、16頁反面),並有原審 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易卷第32、39至43頁),此部分 事實,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的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 上出於侮辱他人的意思,而以抽象之謾罵或嘲弄等客觀上被 認為是蔑視或不尊重他人之言詞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 格及社會評價,始足當之。如行為人並無侮辱他人的主觀犯 意,縱使行為的言語有所不當甚且粗鄙,或致他人產生人格 受辱的感覺,仍不以該罪加以處罰。而行為人內心主觀上有 無侮辱他人的意思,應斟酌行為人言論時的心態、前後語句 的完整語意、行為時的客觀情狀、語言使用習慣、表達對象 的前後語境及事件發生之原因等等,加以綜合判斷。亦即刑 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 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 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 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 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 ,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 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於案發當時對告訴人口出「你他媽」、「他媽的」、「 他媽」等語,經檢察官所查詢之字典網收錄「他媽的」詞義 係指粗俗的罵人用語或表示怨恨、憤怒等情緒(見偵卷第22 頁),然「你他媽」、「他媽(的)」等字語,經多年語言 使用與生活融合之發展,亦有純粹作為口頭情緒語言使用之 用法,用來表示糟糕、不滿、驚訝等意思,或作為強化語氣 之語助詞使用,相較於文字中表示性交動作、指涉對象而具 攻擊性、侮辱性之「操你媽」或「幹你娘」等語,「你他媽 」或「他媽(的)」一詞固非文雅,然在一般民眾日常生活 ,確實有作為語助詞、情緒性用語使用之可能。是陳述者究 否係藉此侮辱對方或只是用此作為無意義的話語,作為自己



發洩情緒或用此作為助語詞,但仍須依據實際客觀具體情狀 ,根據說話者的口氣、當下發生事由,前因後果等,基本詞 義組合成之含意及用法是否構成罵人、羞辱、使人難堪或減 損人聲譽,則依用語情狀而異,語句之上下文、使用情境、 說話之態度、聽話者之感受等,亦得納入表情達意之考量。 即行為人口出「你他媽」、「他媽(的)」等語,縱令在場 之人認有受委屈、不被尊重的感受,但基於刑法謙抑思想、 無罪推定原則,尚不得逕自認定行為人構成公然侮辱犯行, 仍須綜合行為時之客觀事態、行為人之主觀要件等綜合判斷 。
(四)觀當日被告與告訴人手機錄影關於案發當時對話內容: 1.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IMG_1640」  告訴人:所以你罵我囉。
  被 告:罵你什麼啦!你他媽自己高潮…自己高潮覺得別人   罵你(手指告訴人)
  告訴人:喔,他媽是不是,還有咧,你剛剛還罵我什麼?  被 告:你高潮,你他媽(手指告訴人)
  告訴人:好,我他媽什麼?
  被 告:對,你他媽(手指告訴人)
  告訴人:然後咧,你再說啊,你不是說現在罵幹是正常的   嗎?所以你罵我囉
  被 告:我跟你講,現在法院都已經有那個囉,人家那個口   頭禪是不會被那個囉,不要再那邊無限上綱  告訴人:講清楚,什麼口頭禪,講清楚
  被 告:什麼講清楚,你自己去查法院的判例啦  告訴人:我為什麼要去查,你講清楚你剛剛講什麼  被 告:你有沒有知識啊
  告訴人:直接講清楚啊
  告訴人之配偶(下稱A男):你再講,你再罵嘛  被 告:怎樣啦怎樣啦,罵你們這種人剛好啦  告訴人:那種人,講清楚
  被 告:你們這種人
  A 男:叫警察來,叫警察來
  被 告:你們這種人還需要嗎,你們沒有自覺嗎?還哪種人  A 男:小孩不顧,還差點撞到
  被 告:小孩不顧,差點撞到,是你們小孩盪鞦韆差點踢到   人的
  告訴人:好,你說的
  被 告:我說的,就是我說的,誰先罵我瞎了  告訴人:沒有人罵你




  A 男:你自己講的喔
  被 告:現在沒有人了,哇賽,敢做不敢當
  A 男:我說你小孩不顧
  被 告:你他媽剛剛說,小孩不顧,只會站在旁邊跟瞎子一   樣玩手機
  A 男:是你自己說的
  被 告:是你們先講的喔
  A 男:我沒有講喔,是你自己說的
  被 告:現在又說沒講了,敢做不敢當,你老師咧  被 告:敢做不敢當,這種人養小孩
⒉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IMG_1641」  A 男:你再講啊,遇到誰啊,遇到誰啊,你再講啊  被 告:怎樣啦,說我瞎不敢講,說我瞎不敢講  A 男:你再罵啊
  被 告:怎樣,怎樣,你們敢這麼俗辣,我也敢啦  A 男:現在錄了不敢罵嗎?
  被 告:你們說我瞎都不敢承認了啦,有沒有講啦  A 男:是你自己說,我說妳小孩都不顧
  被 告:有沒有講啦,有沒有講,有沒有講,有沒有說我   瞎,有沒有說我瞎,有沒有說我瞎子(被告起身上   前衝向告訴人)
  告訴人:沒有!
  被 告:你現在他媽的敢做不敢當是不是,俗辣是不是,俗   辣是不是,你有沒說我瞎子?(接近告訴人並手指   告訴人)
  A 男:夠了
  告訴人:怎樣啦
  被 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敢做不敢當是不是,你敢做不   敢當是不是,有沒有羞恥心啊,敢做不敢當是不   是,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有說我瞎子
  告訴人:沒有耶
  被 告:沒有,你有沒有說我瞎子
  告訴人:沒有
  被 告:你怎麼這麼不要臉
  告訴人:我沒有啊,我什麼時候說的
  A 男:你自己講的
  被 告:相機架在這邊就什麼時候說的,相機架在這邊就什   麼時候說的,不要這麼俗辣行不行
  告訴人:我說你滑手機,不會顧小孩嗎?
  A 男:你不用跟他靠近




  被 告:你剛剛有說我瞎子喔,你有說我瞎喔,你有說我瞎   子喔(被告持續向前靠近告訴人)
  A 男:你不要碰到我,你不要碰到我
  被 告:他媽是你來碰我(手指告訴人)
  A 男:你不要碰到我
  被 告:你一個男人來碰我好不好
  告訴人:誰碰你啊,哇賽
  A 男:你不要再靠近他
  被 告:怎樣,什麼東西,你敢說我瞎子不敢承認是不是   (被告持續向前靠近告訴人)
  A 男:你不要再往前了
  被 告:敢說瞎子不敢承認是不是,敢說瞎子不敢承認是不   是,敢說瞎子不敢承認是不是
  A 男:你不要靠近她,不要再往前,我告訴妳喔  被 告:憑什麼,憑什麼,敢說我瞎子不敢承認是不是  告訴人:憑什麼,憑你口罩沒戴好
  A 男好了,好了
  被 告:敢說我瞎子不敢承認是不是,敢說我瞎子不敢承認   是不是,敢說我瞎子不敢承認是不是
  告訴人:對
  被 告:好,你就剛剛有說嘛
  告訴人:我說什麼,我說你
  被 告:你敢說我瞎子不敢承認
  A 男:夠了,夠了
  被 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不敢承認
  告訴人:我說你不會看小孩嗎
  被 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有 說我瞎子(被告持續向前靠近告訴人,並用手戳告 訴人胸口)
  告訴人:不要碰我啦
  被 告:他媽不是我碰你啦(接近告訴人)
  告訴人:我說你了嗎,你兇什麼兇
  被 告:你他媽剛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你   有沒有說我瞎子(接近告訴人)
  A 男:你不要再跟他吵
  被 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說我瞎子  告訴人:我什麼,我什麼
  A 男:你不要再跟他吵
  被 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
  告訴人:沒有啊




  A 男:你不用跳針了啦
  被 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敢不敢承認啦
  告訴人:我為什麼要承認
  被 告:你為什麼要承認,因為你沒種啊
  告訴人:喔,這樣喔
  被 告:敢罵人不敢承認
  告訴人:我罵你什麼
  被 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
  告訴人:你憑什麼值得我罵的
  被 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什麼沒   有,他媽說謊
  A 男:你剛剛罵了多少髒話了
  被 告:怎樣,罵了多少髒話,罵了多少髒話,他媽的也叫   髒話是不是
  A 男:好,就這句,就這句
  被 告:好,好什麼,有沒有說我瞎子
  告訴人:沒有啊
  被 告:到現在不承認
  告訴人:沒有啊
  被 告:欸,你要不要臉啊
  A 男:不要跟他吵,跟這種人不用跟他吵
  被 告:你要不要臉啊,你要不要臉啊,你要不要臉啊  告訴人:沒有啊,我沒有說啊
  被 告:敢做不敢當,養什麼小孩啊
  告訴人:養什麼小孩,小孩養得比你好多了  被 告:喔,笑死,就那個樣子,他媽你小孩才瞎呢  告訴人:就這個樣子,比你好多了
  A 男:警察要過來了嗎
  告訴人:對啊
  被 告:這種人的小孩一定是說謊大王,笑死,有這種媽媽   愛說謊,小孩一定是說謊大王,敢說不敢承認,手   機一打開就我們沒沒講啊
  告訴人:我講什麼
  被 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有說我瞎子  告訴人:沒有,沒有
  A 男:你不要再跟他吵了
  (下略)
  有原審112年2月24日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可佐(見原審易卷 第32、39至43頁),則雙方起爭執之因,係因被告與告訴人 對於子女在公園遊玩之安全導致,告訴人指摘被告只顧自己



在旁滑手機未照顧小孩,被告則反質疑告訴人小孩差點撞到 人,並質問告訴人是否有辱罵被告跟瞎子一般未看顧小孩, 過程中被告雖口出「你他媽」、「他媽的」、「他媽」語詞 ,然細繹其前後文,被告或對告訴人質問是否有辱罵告訴人 回稱「罵你什麼啦!你他媽自己高潮……自己高潮覺得別人罵 你(手指告訴人)」、或對於告訴人指責被告不照顧小孩而 回稱「你他媽剛剛說,小孩不顧,只會站在旁邊跟瞎子一樣 玩手機」、或對於告訴人否認有辱罵被告為瞎子而回應「你 現在他媽的敢做不敢當是不是,俗辣是不是,俗辣是不是, 你有沒說我瞎子?」、「你他媽剛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 有說我瞎子,你有沒有說我瞎子」,或是在告訴人及其配偶 叫被告不要碰觸其等時回稱「他媽是你來碰我」、「他媽不 是我碰你啦」等語,由該等情狀可知,被告於上述時、地, 對告訴人口出「你他媽」、「他媽的」、「他媽」等語,應 係對告訴人指摘其只滑手機不顧小孩或其以為告訴人有罵其 瞎子乙情,感到不滿或生氣之意,而為發洩個人情緒之發語 詞並用以強化其質問之口氣,由此已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毀 損名譽之惡意。況如前述,「你他媽」或「他媽(的)」等 語,固並非文雅用語,然於一般人口語表達上,確有用於表 達加重語氣、情緒發洩之意,例如突然發現忘記做某件事或 做錯某件事,而以「他媽的」來加強猛然發覺懊惱之語氣, 甚至亦有用在某形容詞前方以強調所欲表達之意,均於日常 生活所常見。是被告稱其因氣憤才講出此類口頭禪,反駁對 方所為之強化語氣,並無侮辱之意,並非無據。(五)再依被告提出其與友人平日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33 、35頁、原審易卷第49至50頁),被告與其友人平日對話即 多有使用「你他媽」、「他媽的」、「他媽」穿插在語句中 ,顯然係屬加強語句或無意義之口頭禪,並非面對友人為詈 罵。同理,被告與告訴人對話過程中,其語句中出現上開詞 語,顯然被告平日就會使用「你他媽」、「他媽的」、「他 媽」這類詞語,作為發洩被告個人情緒之加強用詞,亦難認 被告有故意貶損告訴人社會上人格評價之情形,是以當時客 觀情形觀察,亦難認被告上開發洩情緒之詞語,有致告訴人 社會人格評價遭貶損之情形,自無由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六)綜上所述,被告雖對告訴人有口出「你他媽」、「他媽的」 、「他媽」等言詞,用詞確非文雅,然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及 調查證據之結果,尚不能證明被告上開言詞主觀上有故意謾 罵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情形。從而,基於國家刑法之謙抑性 及最後手段性,無法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公然侮辱犯行,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未予詳查,遽對被告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認定不當,為有理由。是原判決無從維持,應 由本院予以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