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曾金發
被 告 黃郁齊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
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黃郁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原告 曾金發據以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詐欺犯嫌部分,業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109年度訴字第6 97號、109年度訴字第711號、109年度易字第464號、109年 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本 院仍維持原審此部分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依 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