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427號
TPHM,110,附民,427,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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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27號
原 告 余日章
訴訟代理人 呂冠勳律師
翁方彬律師
被 告 邱乙軒
曾柏叡
許顥瀚
黃胤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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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