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1號
ULDV,112,除,51,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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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呂昭芳(即周鶴鶴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呂正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東戶名:周鶴鶴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東戶名:周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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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