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49號
ULDV,112,除,49,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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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泰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豐喜
代 理 人 林昱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武正漁行 江章見 合庫銀行斗六分行 111年12月31日 56,700元 C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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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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