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林怡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俊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68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