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0號
ULDV,112,補,200,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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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蔡坤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裕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1,07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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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