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子榆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張睦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徐素琴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子榆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鈞院112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定,因此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之清算事件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 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照首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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