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沛慈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 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 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調解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調解不成立,惟 於112年8月4日始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已逾消債條例第153-1 條第2項規定之20日免徵聲請費期間),且漏未提出如附表 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 ,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調解時所提出之收入切結書,自陳「本人
現打零工為生,從事農務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19,000元」 等語,請據實說明聲請人打零工之工作性質?請提出近3個月 內之雇主、工作地點、內容、時段、每日工作時間、每月工作 日數、計薪方式、如何領薪、薪水多少?當次領或月結?並提 出雇主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暨雇主之聯絡方式。
㈤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8月 5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 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 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 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及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 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 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 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㈩提出聲請人名下汽車(車牌號碼:N4-9535、福特六和、1997年 出廠)之行車執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提出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 本代替)、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北港鎮)與居住地(元長鄉)不符之原因 。
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 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 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 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