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苑萍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程序 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明細)、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洪○晴之最近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 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 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 等)。
㈣、依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顯示,聲請人尚屬壯年 ,並請說明未能從事一般勞動能力者可獲取我國最低基本薪 資之工作之原因?例如:身體、疾病、主觀工作意願或其他
因素?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洪○晴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 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0年5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 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 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又該現存保 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 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洪○晴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 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洪○晴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 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0年5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 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 (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 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㈨、提出受扶養人洪○晴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 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 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㈩、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是否依雲林 縣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又高於 該計算之金額,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 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說明依聲請人現每月收入、支出之金額,是否尚有履行按月 清償更生方案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