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80號
ULDV,112,消債更,80,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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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柏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 用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該所有汽車、機 車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請另覓願出具估價單之車行,或 提出同款同年份汽車價值若干之證明)。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 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㈣、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周○慈、周○恩使用之各金融機構 、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0年7月起迄今完整 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㈤、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周○慈、周○恩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 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 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



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㈥、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周○慈、周○恩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 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 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㈦、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周○慈、周○恩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 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0年7月起迄今所 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 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㈧、提出受扶養人周○慈、周○恩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有無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 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 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 證明。
㈨、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是否依 雲林縣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 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 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㈩、說明聲請人於111年間密集以其所有之汽、機車借貸150多萬 元之款項係用於何處?又依聲請人現每月收入、支出之金額 ,是否尚有履行按月清償更生方案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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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