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2年度,19號
ULDV,112,執事聲,19,2023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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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
抗 告 人 倪健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歐承偉間確定執行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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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