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993號
ULDV,112,司繼,993,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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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廖學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呂朝陽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呂朝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以10 8年度繼字第35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呂朝陽之遺產管理人 。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迄今,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程序,且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 382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向北港地政事務所申請遺產 管理人加註登記,並於執行程序中親赴現場勘查,將勘查結 果陳報執行法院,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利 分配等語,並提出108年度繼字第351號民事裁定(含更正裁 定)、109年度家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除戶戶籍謄本、遺產 稅財產參考清單、口湖鄉新湖段453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7 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338 23號通知(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以108年度 繼字第35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呂朝陽之遺產管理人乙情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執 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聲請 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復為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更 有後續應為遺產管理等情,亦據其提出上開書證為憑,且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家催字第21號、111年度司執字第33 823號卷宗查核無誤。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 間約4年,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兼含強制執行當事人程序之 事項,其進行遺產管理事務尚屬單純,又斟酌被繼承人名下 口湖鄉新湖段453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7建號,經本院拍賣



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121,000元,是依被繼承人之 遺產總額、聲請人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酌定其報酬為15 ,0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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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