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2年度,26號
ULDV,112,司家催,26,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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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長興(即許育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許育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許育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1月5日死亡,生前最後戶籍設於雲林縣○○鄉○○村○○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許育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雲林縣○○鄉○○村○○00○0號),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 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 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701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許育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相關民事 卷宗核閱無誤,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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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