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541號
ULDV,112,司促,5541,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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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541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阮美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查本件相對人戶籍資料註明其已於民國110年9月10日遷出國 外,自無法於國內為合法送達,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非適法,依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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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