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452號
ULDV,112,司促,5452,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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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吳瑞中
債 務 人 郭珛泰即郭哲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235元,及自民國
100年6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
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0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
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自逾期之日
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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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