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56號
ULDV,112,司促,4556,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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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56號
債 權 人 雲林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債 務 人 林彥宏


林鴻晈

一、債務人林彥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317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主債務人林彥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
林鴻晈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73,317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息計算。 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利率表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2.805 3.0855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2.805 3.366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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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