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
債 權 人 達建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婉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淵仁即古坑大埔北極殿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有明文,此為法定並須具備之程式。若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又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 或釋明不足,法院得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同法第511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分別民國112年6月6日、112年7月6日通 知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古坑大埔北極殿之登記資料,該 通知已分別於112年6月8日、112年7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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