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1年度,2號
ULDV,111,重勞訴,2,2023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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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基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TRAN THI LUYEN陳氏戀LE THAC CAO TH
ANG黎碩高勝、LE THAC KIM PHU黎碩金富LE THAC MANH黎碩
NGUYEN THI HONG阮氏紅等5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6,155元(計算式:360,000元+360
,000元+360,000元+294,414元+150,751元+150,990元=1,676,1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訴訟標的
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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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