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鎮○○○○○○000○○○○○0號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041,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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