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584號
ULDM,112,聲,584,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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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富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1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富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富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 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 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 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 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數罪併罰中之 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 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 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 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



係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原屬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既經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 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各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91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 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又本院審酌被 告陳稱:對於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沒有意見等語 ,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另酌以本案附表所示各罪 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 ,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 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黃富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0日 111年8月21日 111年8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2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2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4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50號 111年度簡字第250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206號 判決日 112年1月6日 112年1月6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50號 111年度簡字第250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206號 確定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3月1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1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22號) (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1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22號) (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4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22號) (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至111年8月15日間之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號 判決日 112年6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號 確定日 112年7月24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8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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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