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港簡字,112年度,113號
ULDM,112,港簡,113,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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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港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政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調偵字第156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政龍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111年11月23日凌 晨0時許」,更正為「111年11月23日凌晨1時許」、「鄉長 林○凌貪污起訴!」的黑色布條2張,補充為「鄉長林○凌貪 污起訴!」,且下方署名「清廉反貪污聯盟」的黑色布條2 張、證據部分增列「告訴人李長流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水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 1紙」,並刪除「被告黃政龍之警詢筆錄」外,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政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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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