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莆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莆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王莆程(所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另由報告機關依法 裁處)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擅自持有,其 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 12年2月底某日,在台78線交流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而 在通訊軟體「飛機」中暱稱「罐頭」之人,以毒品咖啡包每 包新臺幣(下同)150元、彩虹菸每包2,500元之價格,購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持有之。嗣於同年3月3日晚間9時30分許 ,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雲林縣○○市○○ 路000號前,經警臨檢並當場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研磨盤1 個。
㈡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莆程於警詢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中之自白供述。 ㈡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照片、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4月28日刑鑑字第1120055379號鑑定書 各1份。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所 犯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罪,其持有之毒品咖啡包達127包 、彩虹菸8包,數量不少,如以之自用或散發他人,影響所 及,非僅對於個人身心健康有所危害,亦有礙於家庭和諧及
社會治安,毒害非輕。又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頗有悔意,其學歷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 以維持(參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資料)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全部所含第三級毒品總 純質淨重為5公克以上,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規定不得持有之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參見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而各包裝袋係供包裹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 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應一併依上揭規 定沒收之,至送鑑採樣之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 爰不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附記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明細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說明 1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14包(含同數量包裝袋) ①驗前總毛重22.82公克(包裝總重約4.06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15.94公克。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26號編號1(偵卷第223頁)。 2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84包(含同數量包裝袋) ①驗前總毛重342.49公克(包裝總重約108.36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11.70公克。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26號編號2(偵卷第223頁)。 3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29包(含同數量包裝袋) ①驗前總毛重97.83公克(包裝總重約40.60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4公克。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26號編號3(偵卷第223頁)。 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有誤,更正如上。 4 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彩虹菸 8包(含同數量包裝袋) ①驗前總淨重153.49公克,驗餘淨重152.45公克。 ②檢體屬非均質物質,無法鑑定其純度。 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26號編號4(偵卷第2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