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字,112年度,179號
ULDM,112,六簡,179,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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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政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于政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 行「林慧如」應更正為「林慧茹」、「惠如」、第11行之「 林慧茹」後應再增列「惠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固有不能安全駕駛前科,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未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也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 其刑事項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 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 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 事由,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2 條之沒 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 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 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詐得告訴人賈培恕、張瑞娥所分別申 設之中華郵政金融卡及三星鄉農會金融卡各1 張固經扣押在 案,惟其性質均屬個人金融信用交易之專屬物品,衡情一旦 失竊、遺失,均須申請掛失、註銷,以避免遭盜用,是上開 物品即已失去功用,如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欠缺 刑法上之重要性,且實體價值低微,爰依前揭刑法第38條之 2 第2 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於偵查程序時供 稱交付包裹時每件可獲報酬新臺幣2,000 元等語(見偵卷第 123 頁),惟被告於本案犯行時尚未交付包裹即遭警方查獲 ,卷內亦無積極事證可認被告已取得本案犯行之報酬,本院 爰不予宣告沒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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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