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于政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1
11年度易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政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業已合法寄存送 達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于政弘不服該判決 而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稱提起上訴,理由 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