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594號
ULDM,110,訴,594,2023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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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尹議


張立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
院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94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尹議張立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尹議張立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0年度訴字 第594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已合法送達被告2人在案,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四第131、133頁);被告張尹議張立偉不服該判決,而於112年6月27日具狀向本院聲明上 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張尹議張立偉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 ,於法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 裁定命被告張尹議張立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具 體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陳靚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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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