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許雅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2年8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 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2月2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欣梅 台中市 三義鄉農會 111年9月28日 100,000元 F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