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10號
MLDV,112,補,910,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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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謝建敏

謝昀
謝夢

謝惠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苗栗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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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