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張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清根間確認支付償金價額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之聲明即表明應調解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即如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之內容)。查聲請人調解
聲明第1項:「聲請調解確認兩造間通行權支付償金之價額
」。該項聲明之內容並不明確(須具體載明欲請求相對人支
付之償金金額),聲請人聲請調解之目的是否請求相對人給
付上開償金?如是,應具狀更正調解聲明。
二、相對人鄭清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