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子瑜即賴致良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賴子瑜即賴致良之被繼承人賴王碧之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
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暨具
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
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