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60號
MLDV,112,補,760,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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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許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俊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依原告訴之
聲明所載新臺幣(下同)19,723,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5,624元;如依起訴狀事實理由欄所載僅請求18,723,490
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824元。請確認請求被告給付
之正確金額為何?並依前開說明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周俊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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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