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劉建榮
劉林鳳梅
劉富城
劉秀嫚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劉建
榮請求分割其繼承之遺產,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劉
建榮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
臺幣(下同)548,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
5,070元,尚應補繳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一: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部分 被代位人劉建榮 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46.76 32,000 1/1 1/4 374,080元 2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路0段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320,200元 80,050元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郵政存簿儲金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21,661元 5,415元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定期儲金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350,000元 87,500元 5 機車(MYI-253)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3,000元 750元 6 機車(SAD-531)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2,000元 500元 合計 548,295元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劉林鳳梅 1/4 2 劉建榮 (被代位人) 1/4 3 劉富城 1/4 4 劉秀嫚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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