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嚴啟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月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本院函調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被繼承人鄭木林遺
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鄭木林之遺產除原告所提如附表編號
1至11所示土地外,尚有房屋2筆、存款2筆、其他1筆,原告
應將該等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
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補正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
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代位人鄭茂男應繼分比例及被告各人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後龍鎮) 1 灣瓦段538地號土地 2 灣瓦段538-1地號土地 3 灣瓦段545地號土地 4 灣瓦段546地號土地 5 崎頂段96-1地號土地 6 崎頂段98-1地號土地 7 崎頂段99-1地號土地 8 崎頂段264地號土地 9 崎頂段281地號土地 10 崎頂段99地號土地 11 崎頂段262-1地號土地 12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 13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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