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41號
MLDV,112,補,1341,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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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振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1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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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