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徐唯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仲斌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