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02號
MLDV,112,補,1302,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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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蔡定台

蔡芝珍
蔡丕成
蔡淑威

陳蔡淑幸
蔡淑鸞
蔡念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郭麗娟
郭書茌
郭永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麗娟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
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
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923,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9,407元。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苑裡鎮慈惠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640地號土地 307.00 2,700 6/7 710,486元 2 642地號土地 463.65 2,700 6/7 1,073,019元 3 671地號土地 3,085.10 2,700 6/7 7,139,803元 合計 8,923,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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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