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71號
MLDV,112,補,1271,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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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1號
原 告 尤靜茹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被 告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方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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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