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57號
MLDV,112,補,1257,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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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李秋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二、被告張清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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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