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43號
MLDV,112,補,1243,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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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3號
原 告 林鴻章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張嘉珉律師
林裕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
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編號 分割標的(苗栗縣竹南鎮新山佳段) 1 959地號土地 2 96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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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