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17號
MLDV,112,補,1217,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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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温妍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921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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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