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曾義裕
湯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貞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被告黃玉貞、黃琮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