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57號
MLDV,112,補,1157,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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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黎俊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豈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馮豈鈺黃賜珍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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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