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23號
MLDV,112,補,1023,2023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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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聰仁間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榮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
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郭聰仁應繼分比例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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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