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2年度,628號
MLDV,112,苗簡,628,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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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628號
原 告 蔡美玉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黃進基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吳黃寶妹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黃進龍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黃進樑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黃治安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林建宏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林建志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林建宇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鍾年星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鍾年昌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黃進源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黃建華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黃康銘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黃惟誌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劉玉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劉國芬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劉國康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劉雪燕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張莉苓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張郁苓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劉碧珍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林金宏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林正康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林訪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林裕暄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鄭美蘭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劉煥奎即黃伸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按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上已由他人設定之地上權,依民法第83
3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定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或依同法
第835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增加租金者,乃以形成之訴,請
求判決變更共有土地所設定地上權之內容,依土地法第34條
之1第1項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即可行之,非必
需共有人全體同意,倘起訴之共有人已具備上開人數或應有
部分比例之要件,即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
,裁定命未起訴之共有人追加為原告之必要(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抗字第74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上已
由他人設定之地上權者,如欲起訴請求塗銷地上權,需依土
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
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始得
為之。查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其應有部分為2分之1,依前開規定及最高法院裁
定意旨,原告應補正系爭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
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提起本
件塗銷地上權之訴之證明文件。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即被繼承人黃伸發之除戶謄本正本(記事
勿省略,下同)、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
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
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
所示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應將系爭地
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
載為「空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
陳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暨約定租金之數額,裁定正本
業於同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55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
情事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
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
定計算。又系爭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未超過地
價,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6,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352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 地上權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土地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黃伸發 181.82 96,001元 363,640元 備註:地上權價額未超過地價,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001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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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