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2年度,218號
MLDV,112,苗簡,218,2023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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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陳櫻桃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218號與被上訴人陳銘聰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112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面額為新臺
幣(下同)3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陳櫻桃 111年12月8日 111年12月23日 31萬元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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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